丈夫参加单位活动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妻子起诉获胜
2016-07-06 16:07 | 来源: | 作者: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丈夫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失去生命,妻子认为这属于工伤,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却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撤销省人社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事件:丈夫参加单位活动死亡

  2007年7月1日,曹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曹某从事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测试实验大队试井队汽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12月25日,曹某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下午14时35分出发,l4时50分结束后居民等待颁奖。15时02分曹某晕倒,经延安市人民医院河庄坪分院现场抢救无效于16时13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提交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8月19日,经省人社厅审核单位上报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后为:2014年12月25日14时35分,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试井队驾驶员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属于个人行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对于省人社厅作出的这份《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曹某的妻子认为认定事实错误,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认定,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省人社厅认定有误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认定工伤的标准为“因工作”,故工伤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即曹某参加的庆“元旦”长跑比赛是否因工作原因参加的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通过庭审时三方的举证及相互质证,可以认定延安市河庄坪社区是长庆石油分公司的单位社区。因此,曹某参加的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的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单位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弘扬正气,促进职工队伍及驻矿居民的长期稳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这种活动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综合全案证据,省人社厅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甘人社工伤不认字[2015]8号《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